转发水利部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浏览6482次 发布时间:2015-07-16

    本站讯 为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如期实现建设目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水利部近日印发《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所称江河治理工程是指中央安排投资计划治理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细则》指出,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的总体目标是,当年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率年底前达到80%以上。工程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原则上以省为单元将一条河流作为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列入当年中央投资计划。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分解下达,续建项目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新开工项目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江河治理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有条件的工程可以省为单元一条河流由一个项目法人组织建设。水利建设任务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或单位,可对具备条件的工程实行代建制。工程招标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积极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对于初步设计已经审批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可在投资计划下达前进行,有条件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招标投标工作。江河治理工程应大力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或整条河流的设计、施工任务。
      《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应对地方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商有关部门取消地方实施的标前审计、招标限价评审等招标投标前置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目标,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逐月明确工作任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地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压茬推进设计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以及移民安置等各环节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除跨界河流以及水事问题敏感的省界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外,其他江河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由地方审批。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负总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实施细则》强调,各地要加强对江河治理工程的督导检查工作。水利部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进行月调度,对于工程建设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的省份,将及时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办。